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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备用网址大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2015-06-15 14:10   审核人:

良好的教风对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及良好的学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使教学活动更加有序、高效,以维护正常有序的育人环境,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和分类

1、学校教师及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等有关工作人员凡违反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及相关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其语言及行为违背国家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学管理(含教材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3、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三类:A类――教学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

4、教学事故视情节及后果的轻重不同分为三级: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和教学违规。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级别

(一) 教学违规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准则,违反教学常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言行及事实均界定为教学违规。

(二) 一般教学事故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违反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准则而导致教学常规失常,造成不良后果的言行及事实均界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1 教师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到达教学现场组织教学工作,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或随意离开教学现场,超过5分钟。

1.2教师未带任何教案(讲稿)、教材、教具等必备的教学资料或工具进课堂执教,或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1.3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联系与教学无关的事项。

1.4教师按教学大纲要求应布置作业(含实验报告)而在一学期内从未布置作业或未按要求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

1.5考试试卷上出现3处及以上错误以上,使学生无法解答。

1.6主考、监考人员监考迟到或未组织好考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1.7考试结束后,教师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成绩,影响学籍管理工作。

1.8教师无特殊原因,实际课程进度与教学进度安排相差1/5学时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5以上。

1.9指导老师不履行导师职责,使学生选课严重失误,未能按期修完学业。

2、教学管理类

2.1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出现失误或疏漏,排课、排考时间、地点冲突,10分钟内不能妥善处理,对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2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有关教学文件和数据,延误整个工作进程。

2.3实验管理人员课前未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使实验教学不能按时进行。

2.4教学管理人员课前未作检查维护,教学设施损坏或不完备,影响教学正常进行或教学效果。

2.5教材管理和结算管理出现失误或疏漏,造成不良影响。

2.6因通知不当,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教学保障类

3.1教室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人为原因3日内未能及时维修,影响教学。

3.2教师休息室未按时开门,粉笔等教学用具准备不足,或供水、卫生、保障条件太差,或教师未按时开门或教室卫生环境太差,影响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3.3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原因,未按时开出交通车,致使教师不能按时行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三) 较大教学事故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语言和行为;扰乱教学秩序,对教学工作造成较严重后果和负面影响的言行、事实等均界定为较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1

1.2教师上课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1.3教师备课不认真,一学期讲课教案缺失二分之一以上,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1.4教师在课堂上辱骂、体罚学生,或语言粗鲁、举止不文明或擅自离开课堂,使教学中断,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1.5教师个人事先未经系(部)或教务管理部门批准,请他人代课或擅自变更上课、实习、实验以及考试的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6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人为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分数,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或阅卷后遗失学生试卷,影响学生成绩;或登载成绩错误,成绩上报管理部门后,更改的成绩达5%以上。

1.7监考人员考试试卷收发失误(短缺、丢失),影响学生成绩。

1.8主考、监考人员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影响考场秩序,或包庇、纵容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知情不报。

1.9教师对教材及主要参考书误选、错选,致使学生无法使用,影响教学。

2、教学管理类

2.1教学资料(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影响教学正常运行和各类教学评比、检查工作。

2.2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有关教学文件和数据,延误整个工作进程,造成较严重后果

2.3考试安排(含考试安排、试卷组织、人员组织)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严重后果。

2.4系(部)未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教学大纲、调整和变更教学计划。

2.5 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在实验、实习及教学中出现较严重安全事故。

2.6系(部)在实习、实践教学活动前未落实实习、实践场所,使实习、实践任务无法完成。

2.7系(部)或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因主观原因造成的教材迟订、漏订、错订、错发,致使正式行课两周内教材未到学生手中,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2.8实验、实习指导教师无故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后果。

2.9教材结算管理不善,给学校或学生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学生严重不满。

3、教学保障类

3.1任何部门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3.2有关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严重损坏或被盗,影响正常教学。

(四) 重大教学事故

在教学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语言行为,严重违背教师工作准则,严重扰乱教学秩序,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负面影响大的言行、事实等均界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1在教学过程中,有向学生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或违背国家有关法规法令的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1.2教师擅自停课、无故缺课、无故旷监考或无故不到实验、实习教学现场。

1.3教师无所授课程教案及相关教学材料,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1.4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1.5考试前,教师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同学生作弊。

1.6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1.7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言行。

2、教学管理类

2.1考试试卷管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

2.2考试安排(含考场安排、试卷组织、人员组织)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

2.3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相违背的成绩,学籍、证明、学历及各类证书。

2.4管理人员不负责任,在实验、实习及教学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

2.5未经教务处批准,系(部)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全校或全系或部分班级学生停课。

2.6由于管理不善,成批丢失教学文件,数据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试卷、成绩等),造成严重后果。

2.7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教学文件和数据,严重延误整个工作进程,造成严重后果。

3、教学保障类

3.1管理部门修缮、改造工程,因组织不利、指挥失误,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造成学生停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2因工作人员失误或人为破坏,造成大型、贵重教学设备的损坏。

、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原则

1、出现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事故发生或发现后及时(不超过24小时)直接向相关部门和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报告。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情节及后果,成立由教务处领导或事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对责任人的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并认定级别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管理部门审核,通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报学校研究处理。

2、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凡不属个人责任的,由事故单位有关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反映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3、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按较大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同一人员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按重大事故处理;一个部门一学期内发生五次一般教学事故,或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或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除对事故责任人按规定处理外,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部门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度“教学质量”(或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扣减责任人相当于当学年10学时课酬的津贴。

2、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学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度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并扣减责任人相当于当学年40学时课酬的津贴。

3、重大教学事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由教学管理部门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度专业技术职务(年度工作)考核定为“不称职”,同时将教学事故纳入当事人年度工作写实考核,缓评(若已到晋升职称年限)职称或延长(尚未到职称晋升年限)职称待评时间(一年),并扣发责任人相当于当学年120学时课酬的津贴,两年内不能参加晋级、职称评聘。情节特别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4、各类教学事故认定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中相关部分,并报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填写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备案,一份呈送相关部门予以执行。

五、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安排的所有教学活动。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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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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