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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2013-08-05 15:13   审核人:

1.各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各专业上报的实验教学大纲和计划,每学期初集中一次提出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个别急需的除外)。此计划应经实训中心各实验室及学院务会上讨论,并经学院院长批准,然后送交学校产处。

2.新到仪器设备应由校产处管理人员、各实验室主任(或委托专人)、和生产厂(商)三方会同开箱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该仪器管理人员签字,写出验收报告。若有问题,应及时汇报学院及校产处联学院解决。常规仪器设备验收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一周,大型仪器、批量及成套仪器十五天完成技术验收,特殊情况例外。

3.各实验室应根据校产处建立的仪器设备总帐,按实验室或房间领用登记,确定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

4.各实验室主管仪器设备的人员更换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在帐、物、卡相符时,由接收人签字接收。接收人要重新在卡片上签名。如有差错应及时处理。

5.实验教师平时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仪器设备出现损坏等问题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并填写报修申报,由相关部门协调并及时修理。出现丢失或其它重大事故要向学院及校产处报告。

6.本学院调出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凡有仪器设备、贵重材料等手续的都必须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7.各实验室的一般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情况下,提倡相互借用,尽量避免重复购置。学院内仪器各互借时,须经实验室主任及实训中心主任批准,并办理手续;仪器出借外学院、外单位须经学院院长批准。仪器损坏由借方赔偿或修复。

8.仪器设备在正常教学、科研中损坏,或在非教学科研中损坏丢失,都应按学校有关“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处理。并报校产处备案。

9.仪器设备陈旧、损坏需要报废的,由实验室提出论证,学院院长签字,报设备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消帐手续。

10.每年由学院实训中心主任牵头,各实验室主任协作对各实验室仪器的帐、物、卡及完好率进行抽查,抽查合格者,按学院相关制度给予奖金,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扣罚奖金。

                                        材料与环保学院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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