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一条,保密原则。心理辅导员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自己所接触到的学生隐私不得向任何亲戚或朋友等泄露。
第二条,心理辅导员定期参加校心理健康中心的培训和督导。学会识别学生心理问题,可参考条例中“常见心理问题的识别”、“应急心理问题的识别”。
第三条,心理辅导员对校心理健康中心和心理委员提供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信息要实行专人管理。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的所有信息不能列入学生考评指标。在本班学生毕业后及时把所有书面汇报材料进行集中销毁。
第四条,心理辅导员负责对本院心理委员的产生进行考察,并对心理委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心理辅导员把本院心理委员汇报的“常见心理问题”结果与心理咨询中心的老师在每学期期末(或在下学期开学初)沟通一次。
第六条,心理辅导员把本系心理委员汇报的“应急心理问题”应及时适当实施干预,在没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可直接与学校心理咨询室及时联系。
第七条,心理辅导员在进行心理援助时,若超出自身的干预能力范围,应及时向有关学生建议转介到校心理咨询中心。
第八条,心理辅导员协助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做好本系一年一度新心理委员的培训和新生心理普查建档工作。
第九条,定期搜集本系学生提出的一般性心理困扰问题并及时反馈到校心理咨询中心寻求专业解答。
第十条,组织开展全系性的其他相关心理教育活动。